用人單位有哪些權利和義務?
發布時間:2016-03-02
答:根據《勞動法》和《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》第六條、第七條的規定,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制定規章制度;(二)錄用和管理勞動者;(三)參加集體協商;(四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尊重勞動者,維護勞動者人格尊嚴;(二)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;(三)保障勞動者休息和休假;(四)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;(五)參加社會保險;(六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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